5年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2件,修订13件,修改20件,废止14件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地方立法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的重要职责。在届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5年立法规划。但规划并非一成不变,省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立法规划进行了适时调整,并将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及时补充进来。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安全,2010年,环资委建议将《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起草了条例初稿,征求了政府部门、水源地管理机构、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代表的意见,多次对条例草稿修改完善,使其涵盖了水源保护规划、水源地核准公布和保护区划定、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2011年11月,《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2012年3月获全票通过。这部《条例》从酝酿到出台前后历时2年,充分展示了人大自主立法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得到了省政府有关部门、水源地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5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按照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全面清理了1980年以来我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拓宽了法规草案起草渠道,在所有立法项目中,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主持起草的占一半以上,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结合本省地方实际的创制性法规占一半以上。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前期调研,开展立法听证,积极进行立法后评估,重视发挥立法咨询员作用,实行“二审三通过”制度,严把立法质量关。坚持开门立法,所有法规草案都征求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并通过报纸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