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1-25 19:26:00
2008年—2012年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五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环保和生态文明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环资委在省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认真组织参与环保立法和监督工作,全力以赴守护白山黑土,打造碧水蓝天,造福家乡人民。
一、主要工作
五年来,环资委共参与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7部,参与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7次,组织开展视察8次、执法检查3次,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14件,清理地方性法规32部,承担了50多部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30多部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工作。总体看,完成了既定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收获了宝贵经验。
(一)高质量参与立法,构筑生态文明的法制保障
环保立法任重道远。我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商品粮生产基地和生态建设试点省,环境、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量较大,历史问题和现实矛盾交织。本届环资委以水源保护、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为工作重点,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倡导自主立法,本着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开展立法工作,努力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松花江是我省的“母亲河”,流域面积占全省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近年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逐年增多,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根据常春元等12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环资委两次组织立法调研,多次讨论修改条例草案,使其不断成熟和完善。2008年5月,《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破解了体制难题,理顺了执法权限,为充分保护“母亲河”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省湿地资源丰富,总面积131.56万公顷,其中有8个被列入《国际湿地公约》和《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然而,很多湿地遭到人为破坏,相关立法滞后甚至缺失,对湿地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2009年6月,在原《吉林省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环资委主持起草了《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湿地定义、保护管理体制、湿地公园建设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并将其作为立法议案提请常委会审议,2010年1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安全,环资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环资委起草了条例初稿,征求了政府部门、水源地管理机构、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代表的意见,多次对条例草稿修改完善,使其涵盖了水源保护规划、水源地核准公布和保护区划定、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2011年11月,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2012年3月获全票通过。这部条例从酝酿到出台前后历时两年,凝聚了环资委组成人员的集体智慧,充分展示了人大自主立法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水源地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2008年12月,《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经环资委审议,进一步完善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易发区划定、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所获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后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通过。2010年3月,环资委审议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推动了低碳、节能、环保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2011年9月,环资委审议了《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后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通过,为统筹我省城乡建设、加强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2012年8月,环资委审议了《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后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对规范行业管理、提升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立法工作中,环资委始终坚持积极组织参与、认真履职尽责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大政方针、常委会中心工作和省情民意,科学拟定立法选题制定立法规划,开展好立法考察和立法调研等前期准备工作。从选题立项、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审议表决一直到公布施行全程参与,将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忠实地反映到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立法咨询员的工作优势和参与热情,反复研究论证法规的前瞻性与可行性,确保立法质量和立法效果,同时完成好法规清理和规章备案审查工作。通过理论学习和立法实践,不断提升委员会在立法方面的审议能力和工作水平。过去的五年,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环境、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制体系基本完备,现有地方性法规36部,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立法机构及制度建设、各项立法工作稳中求进,已经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法制保障和重要力量。
(二)多角度进行监督,把握住有所居的历史机遇
安居才能乐业。为了实现省委提出的“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发展目标,环资委积极参与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利用中央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围绕如何让群众“住得起”、“住得暖”、“住得好”,连续几年对省政府相关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以“暖房子”、“八路安居”工程为代表的一批重大民生工作进程,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历史性突破。
201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环资委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这次执法检查,推动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文件和政策,对房地产用地进行专项整治,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力地维护了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解决了部分困难群众住房难的问题。
2011年9月,环资委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委员对我省“暖房子”工程进行视察,推动这项重大民生工程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督促省政府将这一暖房子更暖民心的工作办好办实。仅2011年,全省就有68.87万户、206.61万居民冬季取暖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我省的“暖房子”工程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同志的高度评价,全国人大环资委汪光焘主任委员专门撰写调研报告,建议国务院将其列为国家示范工程,宣传推广相关的经验做法。
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和公平分配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生命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是实现“住有所居”历史性突破的关键。为了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专项工作报告,2012年5月,环资委组织了对这项工作的视察活动。视察组听取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深入长春、白山等地实地查看了建设现场。从最初的“五路安居”到后来的“六路安居”,再到目前的“八路安居”工程,我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稳步向前。2008年至2012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总投资2177亿元,建设改造房屋217万套、1.4亿平方米,受益群众247万户、730万人,全省超过五分之一人口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经过视察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认为,这是一项解决广大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的民生工程,对于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要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建立多渠道融资平台,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提高建设质量,杜绝安全隐患;注意解决新生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建立公平高效的运行机制,完善后续管理工作等等。这些审议意见已经交给省政府,目前正在研究、落实和整改的过程中。
在监督工作中,环资委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省“十一五”规划环保指标的完成和“十二五”规划环保任务的落实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2008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对《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推动省政府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了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2009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我省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短缺矿产保护和地勘资质管理水平。本届环资委还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关于全省水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城乡垃圾处理、城镇化建设等方面的视察活动,听取和审议了相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审议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经过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省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环保规划任务和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量两项约束性指标分别完成了国家“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任务的130.7%和142.7%,位居全国前列。
(三)全方位开展服务,打造政通人和的工作局面
服务就是工作。过去的五年,委员会全体同志团结一心,群策群力,始终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委员和代表服务,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不断提升服务理念、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全力构建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的“服务型委员会”。通过组织参与立法、监督和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创政通人和的工作局面。
坚持走群众路线,一切工作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先。紧紧抓住饮水安全、空气达标、节能减排、住房保障这些人民群众最关心、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问题开展工作。每次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都将走访基层群众、和群众代表座谈、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作为重点工作安排。在立法工作中,对涉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规定,始终坚持以不损害人民群众一丝一毫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条件,对立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始终坚持广泛征求民意、反复深入研究,务必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认真负责地完成好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对部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新立城水库水源污染防治的建议》、《关于加强浑江流域治理的建议》、《关于尽快建立长白山天然矿泉水抚松、辉南、安图水源保护区的建议》等,及时转交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和答复,积极推动我省污染减排和水源保护方面的工作进程。虚心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对环资委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不断完善工作体系和制度、内容和程序,使各项工作在规范化、科学化方面更进一步。重视开好委员会会议,认真抓好会前酝酿和准备、会中讨论和决策、会后落实和执行三个环节,建立健全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学习交流,开展调查实践。参加全国人大环资委举办的保障饮用水安全和环境保护研讨会、环保世纪行工作座谈会,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到我省延边地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调研,参与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水源地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立法调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等等。组织委员和代表到吉化公司和红嘴集团开展工作调研,亲身感受企业在环保方面的发展变化,不断开拓视野、增长才干,提高工作能力、服务水平。
重视总结工作和积累经验,不断丰富理论实践。2012年7月,参与组织召开全省人大财经、环资工作座谈会。充分联络和调动各方资源,利用三年时间编辑整理、出版发行了《吉林省自然环境与资源状况分析》一书。全书50多万字,分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两篇共20章,详细介绍和分析了我省自然环境与资源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科学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对策建议,为地方人大履行环保立法、监督职责提供了实证依据。该书得到了人大代表、党政机关和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们的一致好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事业的各个层面、不同领域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环资委还参与了《地方人大财经环资工作实务》、《吉林省十一届人大财政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等书籍的编辑出版工作。
二、工作体会和建议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学习党的思想理论,贯彻党的会议精神,执行党的决议政策。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将党的环保政策落实到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中;
二是坚持科学民主。鉴于工作的专业性,环资委始终坚持尊重科学、学以致用,着力打造专家型、复合型人才队伍,编辑出版环保工作的理论和工具书籍,切实提升委员会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坚持发扬民主、集体决策,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制度优势;
三是坚持继承创新。1995年成立以来,历届环资委积累传承了很多宝贵的制度和经验。本届环资委在继承历史的同时,不断强化自身在相关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强化监督工作的跟踪落实和实际效果,形成了改革创新、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
四是坚持以民为本。环境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为了追求更加美好的生存环境,我们的祖先不惜冒着生命危险跨越高山大川,寻找和开辟新的家园。如今,此起彼伏的环保事件不断警醒我们,环保工作既要讲国情,更要重民意。人大的环保工作,唯有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保诉求为根本出发点,才能与时俱进向前发展。
我们建议新一届省人大环资委2013年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二是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完成《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的修订工作;三是配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情况的报告,组织开展视察及相关工作;四是开展修订《吉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立法考察工作;五是继续开展“白山松水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
党的十八大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写入党章并作出阐述,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奋斗目标,为我国环保事业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环境。衷心祝愿新一届环资委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配合下,聚合各方力量,把握发展机遇,完成法定职责,实现历史跨越,为吉林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工作生活幸福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