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1-25 19:28:00
吉林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自2008年1月组成以来,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进取,勇于开拓,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五年工作回顾
(一)科学规划,注重质量,努力推进立法工作。委员会成立之初,结合全省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实际,本着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协助常委会制定了与民族侨务外事工作有关的五年立法规划。五年来,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1.协助常委会做好省本级立法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宗教事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宗教事务管理面临诸多新的课题,特别是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后,《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些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进行修改。2009年,委员会会同省宗教事务局在考察、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修订草案,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先后五易其稿,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审通过。修订后的《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紧密结合我省宗教工作的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我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领域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根据我省旅游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省委、省政府作出把我省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新兴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决策,委员会会同省旅游局进行《吉林省旅游条例》修订工作,经过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和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修订草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审通过。《吉林省旅游条例》的修订,保障和促进了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委员会还开展了制定《吉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和修订《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立法调研,为制定、修订这两部法规打下了基础。此外,委员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对我省现行有效的民侨外方面的8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作了修改完善,保障其更好地发挥在民侨外领域中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2.协助常委会做好审议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委员会站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高度,积极协助常委会做好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五年来,共协助常委会审议批准修订的自治条例2件,单行条例20件。其中,伊通满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两部自治条例修订的审议批准,使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后我省“一州三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全部修改完毕。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在提出初稿时委员会就提前介入,广泛征求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反复论证、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对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沟通协调,取得共识,促进立法工作顺利进行。委员会在审议中,坚持把好“不抵触”关,使条例体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为常委会审议批准条例提供依据。
3.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2010年7月,委员会配合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调研组在我省就制定陆地边界法、出入境管理法进行立法调研。调研组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边境及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深入到边境地区实地走访座谈,全面深入了解情况,听取有关方面的立法建议,为国家两部法律的及早出台提供了翔实的参考依据。2011年5月,按照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关于出入境管理法征求意见的通知精神,委员会开展了调查研究,形成了关于部门职责、口岸签证、在华外国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建议,并在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召开的出入境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会上作了汇报,受到高度重视。10月,按照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关于征求公益事业捐赠法修订意见和建议的要求,在发文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同时,听取了省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捐赠法情况的汇报,研究形成了对该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了反馈。委员会还完成了全国人大交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二)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五年来,委员会把监督工作放到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注重监督实效,提高监督水平。一是围绕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开展监督工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证。委员会始终把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2008年,先后3次到伊通、前郭、长白和延边进行调研,全面了解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了伊通、长白人大常委会修订自治条例有关情况的汇报。2008年5月、2009年5月和2012年6月,先后三次配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调研组,赴伊通、前郭和延边进行调研,详细了解我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教育、医疗卫生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一些具体情况,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009年7月协助常委会接待陪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对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总体发展情况进行考察。通过这些考察调研活动,全面深入地了解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事业总体发展情况,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交流探讨解决问题和困难的方法,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二是围绕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台胞台属关注的重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2009年9月,受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托,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对全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深入到民族地区实地考察,参加少数民族民俗节庆活动,了解全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形成的调研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我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到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也对我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是少数民族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2012年6月,委员会配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调研组就我省国家义务教育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情况开展调研,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情况的汇报,前往民族地区实地了解情况,走访了部分中、小学校,提出了具有指导性的意见,推动了我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工作进一步发展完善。针对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委员会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了深入贯彻《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努力做好新形势下散居少数民族权益工作的建议,省民委高度重视。在此基础上,2011年8月,委员会在白城市召开了全省人大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座谈会,总结工作经验,推动了《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委员会还听取了省侨办关于我省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汇报,并组成调研组到华侨农场进行调研,提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精神的建议,促进了我省华侨农场的改革工作,维护了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三是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开展监督工作。兴边富民行动是振兴边境经济、改善边境民生、促进边境和谐稳定的战略性工程。为推动兴边富民行动的深入开展,2011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视察组,深入到我省边境地区对全省兴边富民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结束后形成了视察报告,指出了兴边富民行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建议。在此基础上,2011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我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围绕增强实施好兴边富民行动的紧迫感、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边境地区开发开放水平等方面提出审议意见,并转省政府办理。2012年1月,省政府将审议意见交办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报告,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表示满意。宗教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2008年9月,结合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工作,委员会对全省宗教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省宗教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当前宗教工作、宗教领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委员会形成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关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稳妥地解决宗教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抵御宗教渗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等意见和建议,使调研收到了良好效果。四是围绕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开展监督工作。旅游业的发展,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着重培育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2009年,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对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视察,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要积极实施政府主导发展旅游战略,加强旅游资源整合和项目建设,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和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审议意见,并将审议意见交省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省政府高度重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适时召开了全省旅游产业大会,制定了进一步发展全省旅游业的具体措施。
(三)拓宽领域,丰富内容,切实提高对外交往水平。委员会在协助常委会开展对外交往工作中,坚持服务于国家总体外交、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于人大自身工作的方针,创新交往方式、提升交往层次、拓展交流领域、丰富交流内容,充分发挥人大在国家对外交往工作中的独特作用。五年来,共接待外国地方议会代表团以及其他友好团组51批、520人次,组织安排出访团组21个、83人次。一是推动人大外事工作制度建设。委员会针对人大外事工作存在的问题,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吉林省人大外事工作若干规定(修订稿),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新修订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外事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完善了出访计划报批制度,使省人大外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委员会制定了外事工作流程,提高了委员会外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二是推动建立友好交流机制。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先后与韩国江原道议长签署《中国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江原道议会友好交流协议书》、与加纳共和国副议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与加纳共和国议会友好交流备忘录》、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立法会议主席签署了《中国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立法会议纪要》,建立起省人大与外国国家议会、地方议会之间持续、稳定的交流机制,开创了省人大对外友好交流的新局面。三是推动我省与外国的经贸合作与交流。本着地方人大外事工作既为国家整体外交服务,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无论是组团出访还是接待来访,所有参与人员都以此为契机,在努力宣传吉林、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广交朋友,建立联系,多谈项目,促进合作。聂文权副主任率团出访德国期间,促进了德国奥迪股份公司和奥迪学院与我省合作项目的进一步深化;包秦副主任率团参加俄罗斯滨海边疆区政府主办的“自然无边界”国际生态论坛时,就生态建设方面合作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吉林省地方人大代表团在出席第三届东北亚地区地方议长论坛的发言中,就我省与东北亚地区合作开发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引起与会各方的高度重视,等等。委员会连续五年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完成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的外事接待任务,为促进我省对外经贸合作做出了贡献。
(四)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只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与配合,才能形成工作合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本届委员会,一是加强与民族侨务外事方面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每次省人代会期间,委员会都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听取他们对民侨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还是组织视察、开展调研,都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参加,并走访有关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的建议,委员会高度重视,责成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时答复,并征求代表对答复的意见。先后办结了关于尽快出台《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尽快修订《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等建议。委员会还注意加强与少数民族群众及华人华侨的联系,认真办理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委员会通过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参加全省民侨外方面活动等方式,加强了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了解掌握全省民侨外工作情况,为委员会履行职责奠定基础。委员会还制定了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办法,明确了联系工作的重点和程序,使联系规范化、制度化。2008年,委员会牵头起草了涉侨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经有关涉侨部门会签后执行,每年定期召开省直涉侨部门联席会议,互相通报侨务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确定需要共同开展的重要活动,使省直涉侨部门工作形成合力。2011年,组成省直涉侨部门学习考察组赴我国重点侨乡海南、福建两省进行学习考察,取得良好工作实效。三是加强与各市州和自治县人大的联系。通过召开工作座谈会、研讨会和调查研究,加强与市州人大特别是人大民族侨务外事部门的联系。先后召开了三次全省人大民侨外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全省民族侨务外事工作深入开展。四是加强与全国人大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主动取得支持和指导。委员会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我省的调研活动,完成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办公厅外事局委托的接待外国议会代表团来访任务,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及工作座谈会,分别在会上作了工作交流。2010年,委员会成功承办了全国人大华侨委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和28个省区市、3个重点侨乡市共80多人参加了会议,通过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与会人员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及独特的风土人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达到了宣传吉林、推介吉林的目的。五是加强与兄弟省、市、区人大的联系。委员会多次组成学习考察小组,先后赴多个省、市、区学习考察。同时,做好兄弟省、市、区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来我省学习考察的接待工作,互相学习,互相促进。
二、五年工作体会
总结五年的工作,我们的体会是:
(一)做好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必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大局行使职权。民族侨务外事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吉林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在保障、促进大局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委员会始终牢记党的几代领导人多次强调过的“民族侨务外事无小事”,坚持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全局出发,根据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的特点,把为促进民族地区加快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少数民族群众、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履行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在工作中,坚持从大局出发,注意研究和解决涉及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少数民族群众、归侨侨眷及台胞台属的根本利益;坚持民侨外法制建设服从服务于大局,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推动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加快发展。
(二)做好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必须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坚持与时俱进。创新是人大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源泉。人大民侨外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就必须不断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思路,做到思想创新和工作创新的有机结合。立法工作中,注意不断更新立法观念,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紧紧把握“地方特色”这一地方立法的本质要求,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其“重要补充”作用。监督工作中准确把握监督重点,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创新工作方法,使监督工作更具活力,更有实效。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同样体现在人大民侨外工作的其他方面。只有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才能不断开创人大民侨外工作的新局面。
(三)做好人大民侨外工作,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委员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为充分发挥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奠定坚实基础。一是加强思想建设,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养。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侨外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在思想建设中,还注意结合民侨外的工作,学习东北人民革命史、吉林党史,了解我省各族人民为解放、保卫、建设吉林所做出的贡献,进一步树立“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增强做好人大民侨外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认真学习和掌握做好人大民侨外工作所必备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民侨外方面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委员会还积极组织办公室同志参加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交流活动,营造学习氛围,建立学习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工作规范。委员会认真贯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贯彻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委员会总体功能。同时,建立和完善了10多项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规范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四是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委员会针对民侨外法制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了调查研究,了解国情,体察民情,深入思考,钻研问题,不断提高调研报告的质量,为人大科学决策提供比较客观、有价值的参考和依据。同时,委员会在调研过程中,也开阔了视野,拓展了思路,提高了工作水平。自身建设的加强,使委员会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效地保证了各项工作顺利完成。2009年,委员会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光荣称号;委员会连续四年被评为“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接待服务优秀单位”。
五年来,委员会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如立法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民族侨务外事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还不够,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还不够积极主动。这些,今后要努力改进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