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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报告
2012年11月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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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25 1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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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届以来,我们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我省“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工作目标,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着眼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认真协助常委会做好立法工作

  五年来,我们协助常委会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各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制定和修订了地方性法规7件、决议4项,完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8部法律草案、法律订修案草案及省人大有关部门委托的立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开展。2008年,组织制定了《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对加强和创新我省社会管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组织修订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切实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为我省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2011年,组织修订了《吉林省消防条例》,加强了我省消防法治建设,推动了全省消防工作,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还组织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治吉林建设的决议》,深入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加强我省法制宣传教育,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法治吉林建设。

  (二)大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加强基层民治政治建设。2010年,组织制定了《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有效地维护了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2012年,组织修订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村委会换届工作,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

  (三)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关注国家民族兴旺。2011年,组织修订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从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以及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法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后继有人。

  (四)努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10年,组织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决议》,强化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惩治。2011年,组织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执法工作的决议》、《关于加强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有力地促进了公正执法,推动了法律监督工作、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此外,完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消防法修订草案、刑法修订草案(七)、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武装警察法(草案)、保密法(修订草案)、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刑法修订草案(八)、兵役法修订草案等8部法律草案、法律修订案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同时,也完成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委托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五年来,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起草和初审地方性法规工作。一是坚持科学立法的原则。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实际,广泛征求对口联系单位、部门和团体的意见,确定合适的立法项目,为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提供参考。二是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对每一件法规草案或修订草案,我们都要进行论证,加强对合法性、必要性、体例等方面的指导,增强针对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都要充分地征求各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组织立法咨询员等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证法规质量。三是坚持监督和促进并举的原则。人大的立法工作,对于“一府两院”工作具有重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我们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特别注意在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同时,适应实际需要,按轻重缓急调整顺序,加快立法进程,确保急需法规及时出台。对“一府两院”想要解决而自身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作出相关决议,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一些问题的解决。

  二、立足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积极协助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

  五年来,我们协助常委会对2部法律及1部相关法规、1项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4次检查,进行了1次视察,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6项。

  (一)围绕保障公民权利开展监督工作。我们把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放在重要位置,围绕经济发展软环境、妇女和老年人及残疾人权益保障、消防安全等内容,积极协助常委会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2010年,对全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有力地推动了各级领导班子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高度,重视软环境整治和建设工作。针对严重影响软环境的“中梗阻”现象,进一步强化了领导和查处机制,切实解决了一批涉软问题。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放行政权力80项、取消39项,取消行政许可和非许可项目100余项,废止政府规章等869件,为我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还对全省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了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改进工作,进一步促进了我省妇女事业的发展。2011年,配合全国人大内司委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跟踪调研,着重解决选举中妇女比例、女职工劳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等问题。同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全省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了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和老龄工作体系建设等建议,推动了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还配合全国人大内司委开展消防工作调研,省委、省人大主要领导参与调研,并陪同观看消防特种设备展示,增强了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加强了全省的消防工作,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12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检查了全省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了解全省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工作,切实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还配合全国人大内司委开展了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社会救助等专项调研,推动了我省社区建设和社会救助等工作。为协助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适时听取有关部门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汇报,推动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纠正了一些不适当的执法行为,提高了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在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围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开展监督工作。我们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促进司法公正为重点,采取行之有效的途径,切实加强司法监督工作。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2008年,对全省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我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和部门增强普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及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2011年,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基本情况的报告并做出相关决议,使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吉林建设迈上新台阶。二是关注重点工作。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把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做为监督内容。2008年,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工作、省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省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009年,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开展民事执行、省检察院关于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2010年,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省检察院关于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2011年,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公安机关禁毒工作、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2012年,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立案工作、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基层建设促进公正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这些工作的开展,顺应了人民群众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愿望和呼声,有助于增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司法机关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三是配合全国人大监督“两院”有关专项工作。200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我省召开了部分省、自治区人大内司委“两院”有关工作座谈会,并对我省“两院”民事执行和渎职侵权工作进行了调研,促进了我省的相关工作。四是认真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定期归类综合,从中总结、发现共性和倾向性问题,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与执法调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近1200件,批转有关机关和部门680余件,其中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430件。到目前为止,按期反馈办理结果和阶段性工作报告的达到90%以上。通过这些工作,督促有关机关和部门启动内部监督机制,纠正错误,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五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努力提高监督质量,不断增强监督实效。一是保持监督工作的全面性。本届以来,协助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对全省公安工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进行了全面监督。二是突出监督工作的重点性。把事关司法公正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做为重点,强化对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检察机关的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监督。三是注重监督内容的创新性。协助常委会开展的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立案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都属于没有先例的创新性工作。对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推动公安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警务信息化建设、虚拟社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开展和创新。法院的立案工作多是程序性的,往往由于重视不够,立案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意见,促进了立案工作的开展。四是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除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并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外,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针对司法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由常委会及时作出决议,推动一些问题的解决,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决议所涉及的多是“两院”想要解决而自身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就是对他们工作的有力支持。省人大常委会就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和查办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分别作出了决议,效果很好。五是把监督置于服务之中。2011年,在协助常委会对公安工作调研时,了解到长春市公安局开展夜巡工作使夜间治安明显好转,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但是,干警们很辛苦,特别是进入冬季遇到的困难更大了。2011年底,组织省、市人大代表筹集了100多万元,购买了便携式暖水壶、防寒护膝,慰问长春市参加夜巡的5200名干警。这次活动充分肯定了广大干警的工作成效,激励他们把夜巡工作做得更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2012年8月下旬,又以加强长春市公安工作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座谈会的形式,募集了数百万元的干警优抚基金善款,为牺牲、负伤、患病和生活困难的干警提供经济保障创造了条件。

  三、积极为代表履行职务服务,做好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

  我们共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5件,建议4件。

  (一)认真论证法规类议案。1、关于制定《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议案。我们听取了省总工会等有关方面工作情况的介绍,了解和掌握我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建议将制定该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2010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2、关于制定《吉林省法官、检察官奖惩暂行办法》的议案。我们先后征求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相关机关和部门的意见,组织了由法律、财政、人事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座谈、研究,认为这项立法涉及面比较宽泛,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存在着一些障碍,应继续加强调研、论证。3、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议案。我们听取了省消防总队等有关方面的汇报,并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的已完成二审的修订我省消防条例的工作,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沟通,建议在修订过程中合理采纳该议案提出的建议。2012年3月23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包含该议案建议内容的《吉林省消防条例》的修订获得通过。

  (二)积极办理工作类议案。1、关于农村治安问题的议案。我们结合对全省治安管理工作情况的调查,重点关注农村治安问题,到农村调查了解治安情况,还将议案转给当地公安机关。省公安厅以及相关市、县的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进行研究和办理,及时报告了办理情况。2010年 11月24日,我们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了审议和办理该议案结果的报告,经审议后获得通过。2、关于《落实优惠政策,完善各项制度,促进我省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议案。我们召开会议听取省民政厅的汇报,将该议案转去,并责成专人负责,了解、掌握办理的进展情况。2012年10月中旬、11月初,我们两次听取省民政厅汇报。省民政厅结合该议案提出的各项建议,认真地加以贯彻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2012年11月20日,我们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作了该议案办理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审议后获得通过。

  (三)积极办理相关建议。对《关于提请解决人民警察部分事业编制的建议》、《关于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的建议》、《关于制定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建议》和《关于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名册的建议》,及时转有关机关和部门,由专人负责督办、落实。我们及时与领衔代表联系,当面介绍办理情况,让他们都感到满意。

  四、加强学习、交流,扩大工作联系

  我们注重加强同全国人大、兄弟省(市、区)人大和省内各市(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工作的沟通。承办了1次、参加了4次华北东北八省(市、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我们均在会议上做了发言。承办了部分省自治区人大内司委关于“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调研座谈会,介绍了我省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参加5次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培训班,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学习借鉴好的经验,促进工作开展。参加5次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介绍我省经验,提出意见、建议。对来我省考察或办事的兄弟省市区同志,我们都给予热情接待。组织召开了3次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召开了与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席会议,下发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与有关机关、部门和团体工作联系办法》,促进了联系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编印了《信息与交流》和《工作动态》,及时刊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讲话和视察进程,推动相关工作。编印各年度工作要览,总结工作,积累经验。

  五、注重自身建设,为做好各项工作打好基础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之后,我们的组成人员从不同的岗位来到人大,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家提出了统一思想、履职尽责、提高素质的要求,并以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规范、讲廉洁、讲纪律、讲和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联系最密切、关系最协调、工作最出色、心情最舒畅、气氛最和谐的集体。我们邀请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就禁毒、行政审判和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专题辅导10余次,增进大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的了解,提高工作水平。修订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了公文处理等有关工作制度,努力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了廉洁自律教育,克服“人大是清水衙门,没有以权谋私条件”等模糊认识,提高保持廉洁的自觉性。同时,积极参加机关党委组织的主题实践、党课和募捐活动及有关讲座,还到四平战役纪念馆开展“寻访红色足迹”活动,在迎新春联欢会、庆祝建党九十周年诗歌朗诵大赛、机关摄影展上都有突出表现。通过这些工作和活动,既提高了我们的自身素质、工作能力和理论水平,也展示了队伍建设的应有风采。

  五年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和不足,如调研工作还有待深入,监督工作还有待加强,与对口联系单位、部门、团体和各市(州)人大内司委的联系还要进一步密切。

  回顾五年的工作,我们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必须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人大的内务司法工作,必须在省委和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自觉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把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统一起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关注民生,注重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各项事业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必须自觉服从服务于大局,结合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开展工作。人大的内务司法工作关系到民主法治、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内容,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影响,必须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密切结合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协助常委会做好立法工作时,要注意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不同社会群体合法权利,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协助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时,以构建和谐吉林、平安吉林为目标,紧紧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难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以及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

  (三)必须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与对口单位、部门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是,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人大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目的是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为用于人民服务。一方面,既要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另一方面,又要优化执法环境,排除干扰,支持对口联系单位、部门依法开展工作。把监督与支持统一起来,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我们与各对口联系单位、部门和团体,一直保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关系,有事多交流、多沟通,创造了良好、和谐的工作氛围。

  今后,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深入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与时俱进,务实创新,把各项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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