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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2012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3-01-25 19:36:00

字号:【  大      】

  省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全省工作大局,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本届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

  法制委员会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是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专门机构。因此,法制委员会始终把统一审议法规草案作为首要任务。

  (一)统一审议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草案

  五年来,法制委员会按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在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的规定,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议程的法规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共召开委员会会议54次,先后对38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38件、草案修改稿和草案表决稿78件。共有38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1.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3.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4.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

  5.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6.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

  8.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

  9.吉林省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管理条例,

  10.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11.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12.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

  15.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16.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17.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

  18.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

  19.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

  20.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

  21.吉林省旅游条例(修订),

  22.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15件),

  2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吉林省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的决定,

  24.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5.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

  26.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27.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修订),

  28.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

  29.吉林省公路条例,

  30.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31.吉林省消防条例(修订),

  32.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3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

  3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5件),

  35.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36.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

  37.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38.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

  (二)审议较大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法制委员会还审议了长春市、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法规34件,提出了审议意见的报告。这些法规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其中,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21件:

  1.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

  2.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4.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5.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6.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7.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8.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

  9.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

  10.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11.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2.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1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5.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

  16.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7.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

  18.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的决定,

  20.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

  21.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13件:

  1.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

  2.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3.吉林市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4.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5.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7.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8.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

  9.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0.吉林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11.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2.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3.吉林市档案管理条例。

  (三)相关工作

  法制委员会在努力做好统一审议工作的同时,还做了其他一些相关工作。比如,召开了全省首次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工作座谈会,召开了我省首次立法听证会,召开了《吉林省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开展了法规贯彻落实的培训,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研究安排部署法规清理工作,举办了委员会立法业务学习会,开展了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重新制定了《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实施“二审三通过”审议方式,进一步改进了法规审议机制等。

  二、基本作法和经验

  在立法工作中,法制委员会始终坚持“五个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坚持“立、改、废”并举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这些原则,并结合本省实际,注重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具体有以下几点基本作法:

  (一)把立法计划进行分解落实

  为了解决立法计划的完成率有时不高,立法计划项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不均衡以及便于法制委员会提前介入,明确任务等问题,法制委员会每年年初就把年度立法项目进行分解,实行“三落实”,即落实分管领导、落实责任人、落实完成时间,并将落实情况制成一览表,发给有关单位和部门,便于操作和督促。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也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法规任务。通过将立法计划分解落实,也增强了立法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感、提高了对贯彻落实立法计划重要性的认识,保证了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

  为了保证年度立法计划按时间、按要求、高标准地完成,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积极开展协调、督促工作,及时了解立法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法规案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有关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保证立法项目的顺利完成。对没有按时提请审议的法规,首次启动了由有关部门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的工作机制,达到了促进工作的目的。

  (二)实施“二审三通过”审议方式,不断改进法规审议机制

  为了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解决法规在二审期间审议时间紧、审议不充分及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任务集中,时间仓促等问题,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了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由一般“二审二通过”改为一般“二审三通过”的建议。这个建议得到了主任会议的充分肯定,并在常委会审议中实施。在本届审议通过的法规中,《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均采取了“二审三通过”的审议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法规质量明显提高。在本届审议通过的38件省本级法规中,有16件法规获得满票通过,报请批准的法规也有13件获得满票通过。

  (三)加大调查研究工作力度

  换届以来,法制委员会把加大调查研究工作力度,作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突破口,认真开展工作,为统一审议做好充分的准备。比如,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比较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领导及部分委员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同志,前往长春、松原开展了调查研究,并将调查结果及修改意见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之后,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法制委员会领导带队,再次前往松原市就焦点问题作了专题调研,并开展实地踏查,听取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经过反复认真的调查研究,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意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最终以全票通过,这在我省地方立法实践中是不多见的。

  (四)加大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的力度

  对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法制委员会改变以往只把重要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规定了除特殊情况,一律向社会公布。一般性法规要在人大、政府网站上公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在吉林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常态化、制度化。比如,在审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时,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将修订草案修改后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到截止日,共有360多人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来信、面谈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000余条。对于这些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认真进行整理、分析,许多意见和建议得到采纳。

  (五)加大沟通、协调工作力度

  本届以来,在统一审议法规时,遇到了许多焦点、难点问题,突出的就是法规中涉及行政权限划分、认定问题。比如《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草案中对湿地管理体制的规定,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能分工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法规草案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也提出了审议意见。进入统一审议程序后,法制委员会与政府加强沟通、协调,以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向省政府发函征求意见。经法制委员会多次沟通、协调,最终省政府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具体分工。法制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意见,向常委会提出了草案审议修改意见和草案修改稿。常委会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最终获得顺利通过。

  再如,常委会在审议《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期间,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对条例中职能划分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经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领导研究,再次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发函征求省政府意见的方式进行沟通、协调。经过反复细致的协调,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这个条例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也获得高票通过。

  在常委会审议期间,法制委员会非常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遵循“能采纳的一定采纳,未采纳的也要与提出意见的委员或有关部门做出说明”的原则,面对面进行反馈,特别是一些争议较大的意见,委员会领导亲自出面沟通反馈,既提高了审议效率又保证了审议质量。法制委员会还非常重视与常委会法工委的协调与配合,注意发挥法工委的重要作用,加强合作,协调一致,为高质量地审议法规起到了保证作用。

  (六)召开立法听证会

  2009年6月2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这是我省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引起了全省社会的普遍关注,广大群众反响热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作为民主立法的一次重要实践,13名听证陈述人、20名听证旁听人对我省制定就业促进条例及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条例提出了5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13条在研究修改法规时得到了采纳。

  (七)聘请常委会立法咨询员

  本届人大常委会换届之初,法制委员会与常委会法工委共同进行研究,在上届的基础上,经提请主任会议决定,重新聘请了36名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在研究法规案时,注意发挥立法咨询员的作用,认真听取、研究和吸纳他们提出的意见。五年来,共有38件法规征求了立法咨询员的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建议近2000条,其中约有500条建议得到了采纳。

  三、加强自身建设

  五年来,法制委员会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履职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明确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换届以后,法制委员会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立法为民思想,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法制委员会还召开了第一次全省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工作座谈会,确定了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研究探索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措施和方法。会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地方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通过多种形式,让人民群众参与更多的立法活动。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换届伊始,法制委员会便举办了立法业务学习会。学习会上,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体学习了吉林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等法规,还由上届连任的组成人员介绍了国家立法体系、立法法主要精神及地方立法工作实务等。通过开展立法业务学习,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提高了对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认识,明确了搞好统一审议、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所要坚持的原则,为做好统一审议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法制委员会还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制度建设,根据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的规定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重新制定了《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了委员会的工作任务,统一审议的原则与方式等。根据统一审议工作需要,法制委员会还建立了法规草案征求立法咨询员意见制度、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委员会领导分工负责法规项目制度、办事机构主任办公会例会制度等,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来加强自身建设,使立法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委员会依法开展统一审议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省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光荣地完成了使命。相信,在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一定会继往开来,为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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