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令人难忘的瞬间,也是注定载入吉林人大工作史册的时刻。2016年1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被任命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这是2016年1月1日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我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的宪法宣誓活动。时隔半个月,2016年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各项议程结束后,当选人员和被任命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这是我省人代会首次举行的宪法宣誓活动。
(2016年1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首次举行宪法宣誓。)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在代表和新闻媒体的共同见证下,在高悬的国徽下,宣誓人身着正装,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进行宪法宣誓。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分钟,但这75字铮铮誓言,却宣告着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的忠诚、对人民的承诺。这一刻,不仅宣誓人深受教育和激励,现场所有人也随之精神振奋,内心受到强烈震撼。作为具体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工作人员,我有幸现场见证了这一里程碑式的神圣时刻,心情无比激动,更加深刻感受到宪法的威严与厚重,感受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带来的制度尊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正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安排。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明确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决定的修订。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更将宪法宣誓制度上升到宪法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权威的决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依据和基础,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法律贵在实施,作为最高法的宪法同样需要得以实施,才能彰显其最高权威。宪法宣誓是确保宪法权威的基础。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形式,更是对宪法忠诚、遵守、信仰、敬畏的法定仪式。宪法只有得到所有公民,尤其国家公职人员的敬畏、遵守和信仰,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才能真正体现其权威和效力。
(2018年1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新当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责无旁贷。为了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有效落实,2015年11月,我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了《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并于2018年3月进行了修订。我省宪法宣誓办法实施3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依法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对于激励和教育我省地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2019年5月底,4次省人代会会议期间,共有245人次进行了宪法宣誓; 26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共有104人次进行了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不仅仅是一种仪式,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形式,既是确保宪法权威的基础,也是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的庄严承诺,更是开启了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新征程。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宪法宣誓制度的逐渐完善和宪法意识的日益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都能自觉尊崇宪法,忠诚履行宪法义务,宪法在全国范围内会得到更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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