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说起禁猎决定,实际上缘起1996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准备修改1985年出台的《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当时初步打算要出台《吉林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在调研论证的过程中,了解到吉林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比如野生动物种群退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日渐减少。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人们只顾眼前利益,重猎捕、轻保护,致使吉林省内野生动物,尤其是经济价值较高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锐减。野生动物种群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如虎、豹、梅花鹿、紫貂、猞猁等动物到上世纪90年代均已濒于绝迹。
针对严峻的现实,当时的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提出能否采取超常规的方式解决存在的问题。大家统一思想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决定出台一个决定,在短时间内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做出特殊规定,于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应运而生。
五年禁猎决定虽然只有短短7条,但有几个特点值得注意:一是这是建国以来,省级人大常委会在一个省的行政区域内专门提出的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当时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二是五年禁猎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禁枪”的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用于狩猎的枪支、弹药,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封存,严格管理。”这在当时是一个开创性的决定,因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无权规定没收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是在1997年10月才开始施行的。决定通过后,公安机关非常赞成和支持。三是决定要求“全省各级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决定”。四是决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做出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这方面囿于当时的情况,决定没有提出政府应当如何解决禁猎决定实施后出现的问题。
二
到2000年,《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就要到期了。围绕五年禁猎决定到期后是否延续或者废止,无论是社会上还是在政府内部都有很大的争议,就连主管部门的同志也有许多想法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要求省人大农委提前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为常委会决定废止或者延续禁猎决定提出建议。这期间,发生了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1998年,蛟河市的农民因为老虎伤害了自己家的牛,他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起诉政府要求给予合理补偿,最后蛟河市政府给予了这位农民相应的补偿。这件事情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好评,也为今后完善立法工作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
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在吉林省范围内继续禁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并于2000年11月通过了这个决定。
这个决定同样有几个特点值得注意:一是禁猎决定没有五年的提法了,而是无限期禁猎。二是决定结合五年禁猎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保证必要的经费予以合理补偿。”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因为国家法律规定的非常原则。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虽然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怎样补偿,但也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制定补偿办法。所以,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必要的经费予以合理补偿。这是以前任何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地方政府都没有规定的,是破天荒的。合理补偿也是很有说法的,因为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不允许农民在山里和幼林地里散养家畜,遭受损失后要合理补偿。而在自家圈里被野生动物伤害的家畜要给予全额补偿。三是决定的最后有一段话“鉴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属于一定时期的特别措施,本决定的废止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执行情况决定。”因为禁猎是一项非常规的措施,野生动物的繁衍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禁猎决定加上了这样的话,也是为今后的工作需要留下伏笔。还有一个细节很有意思,在第一个禁猎决定到期时,涉及到当初决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用于狩猎的枪支、弹药,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封存,严格管理”。因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没收枪支弹药的这样的规定,所以,禁猎决定到期后要把“集中封存”的枪支弹药还给人家。在讨论第二个禁猎决定相关条款时,当时的常委会机关负责人询问笔者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答复说,我们常委会可以不用管这件事情,因为199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经出台,所以如何处理当初封存的枪支弹药已经有法可依,常委会在这个问题上不用再做具体规定。
三
五年禁猎之后,出现了一些问题是当时立法者所没有预见到的。由于法律规定的很原则,有些实际问题很难解决。这样的问题越来越多,也引起各方的强烈反响。农民不满意,主管部门也不满意。
当时的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多次建议专门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调研,提出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的建议是,由省财政设立补偿资金,用于补偿老百姓的损失。笔者多次写文章呼吁,既然保护野生动物是国家行为,所以政府就应该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建立以国家补偿为主,地方政府补偿为辅的补偿机制。因为新修改的森林法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作为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野生动物资源设立保护基金或补偿资金应该是不为过的。虽然森林法没有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谁又能说野生动物离开了森林能够生存下去?生态保护不能离开保护野生动物这个前提。也许国家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或者补偿资金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但是国家有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并不违背原则。如果国家在立法时就明确设立野生动物保护补偿基金,地方人民政府就好操作了。省级人民政府如果每年从财政或者省长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或补偿资金,不仅可以保证本地区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还可以吸纳社会团体和有爱心的有识之士捐献的钱物,大熊猫保护采取的就是这样的方式。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也就是保护生态环境,也就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四
禁猎20多年,在绝迹30年后长白山重现虎踪。据有关方面的监测,野生东北虎、豹由1998年时的4至6只和3至5只分别增加到2015年的27只和42只以上,且分布区域逐年扩大,甚至是虎豹家族都已经出现,而且东北虎也不再是“过境虎”了,保护成果显著。
吉林省禁猎20多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2019年初,发生在通化市的一起盗卖野生动物大案,涉案4000多头(只),这一切都说明禁猎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习近平总书记在两会期间和到我省视察时多次强调: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我们应该怎样做,让我们的经济建设做到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各级政府认真思考。这样,才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生态建设关心的最好回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