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监督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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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监督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20-02-09 1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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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扩权强县试点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和省委常委会关于依法推进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省人大常委会迅速出台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全省各级人大应依据中央和省委工作部署,开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监督工作。

一、开展防控疫情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省委常委会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省正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省各级人大要清醒地认识到,疫情就是命令,疫情就是责任,必须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开展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推动全省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开展防控疫情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

  全省各级人大要根据全省防控疫情工作的总体形势和各地特点开展法律监督,重点检查在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过程中,有没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过程中,有没有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造谣传谣等犯罪行为;在执行《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过程中,是否存在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影响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执行情况,确保全省各项疫情防控举措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三、开展防控疫情法律监督工作要创新方式方法

  疫情防控期间,在不宜召开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开展实地执法检查情况下,要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可采取通过文字材料了解把握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防控疫情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广大代表、基层代表联系点(工作站)了解基层防控疫情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在广泛了解实情基础上,向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监督意见。同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网上办公,形成网络监督新渠道。充分联系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履职平台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各级人大代表在实地参与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通过电话、微信、调查问卷等多渠道了解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法律法规执行不规范、不到位和应急措施不落实等情况。通过依法完善相关法规、创新监督方式等举措,切实保证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2月9日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