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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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2年9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09-15 10: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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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20名,与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相同。

  二、鉴于我省自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各市、州均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数量较大变化的情况,设区的市、自治州和驻吉部队、武警应选的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与第十一届相同。其中,长春市96名,吉林市68名,四平市40名,辽源市19名,通化市34名,白山市25名,松原市30名,白城市28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40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35名。其余105名由省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三、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应占15%左右;归国华侨代表应占1%左右;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5%;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

  四、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2年12月15日之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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