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是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职的第二年。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的战略部署,努力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创新思维、改进方法、加强学习、勤奋敬业,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一、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情况
统一审议法规案是法制委员会的首要工作。一年来,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的规定,在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着常委会工作要点要求和年度立法计划,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全年共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11次,先后对8件省本级法规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对其中6件提出了审议结果报告、草案修改稿和草案表决稿,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分别是:《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法制委员会还对《吉林省人参条例(草案)》、《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但因条例草案中存在部门职能划分以及能否委托授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协调,待协调一致后再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
法制委员会审议了长春市、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法规11件,提出了审议意见的报告。这些法规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分别是:《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长春市邮政条例》、《吉林市工业节约能源条例》、《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
二、基本作法和经验
在实际工作中,法制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的要求,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作为根本原则,不断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领域立法,适时调整立法计划,坚持立改废并举,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保证地方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一)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坚持立法主体、权限、程序法定,始终把维护法制统一作为统一审议工作的重要遵循。在统一审议法规案时,把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作为最重要的工作原则。对上位法尚无具体规定的事项,以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立法宗旨为目的,严格把握设定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尺度。对涉及行政许可、授权、收费、处罚的事项,多方论证,审慎决定。例如,在审议《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时,在是否授予机场企业集团行政处罚权问题上,由于上位法规定不够明确,各方存在争议。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法制委会同法工委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就该问题进行论证。先后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进行调研,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处理意见。
在统一审议省本级法规案和长、吉两市报请批准的法规时,设定行政处罚标准与处罚幅度严格依据上位法规定,对设定依据不充分或者上位法未作出规定的事项,设定行政处罚时从严把握。
在统一审议中,注重在相关地方性法规之间有效衔接上下工夫,减少重复规定,同时注重相关规定的相互促进,使地方立法具有系统性。例如,在审议《吉林省人参条例(草案)》时,对涉及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注意与我省的水土保持条例相衔接。
(二)科学安排统一审议。2014年,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有9件,还有18件作为调研论证项目。在计划实施中,常委会作了调整。因上位法正在修改之中,将计划完成的《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暂停进入审议程序;将调研项目中的《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调整为完成项目。这样一调整给法制委员会工作带来了压力,打乱了原有的工作安排。根据调整后的立法项目,法制委员会统筹考虑,科学安排统一审议。对法规案调研论证充分且相对成熟的,如《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及时安排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提请常委会表决通过;经过统一审议,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协调的,如《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暂不提请常委会审议表决,待协调一致后再提请常委会审议;《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明年初进行统一审议。
(三)做好立法调研工作。坚持法规统一审议阶段省内、省外调研制度。一年来,委员会领导分工负责,亲自带队,对进入统一审议程序的制定或者修订的省本级法规案,全都做到省内调研,重点法规还进行了省外调研。进一步改进调研方法,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准确掌握有关情况,对法规中的重点问题,特别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为法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例如,在审议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时,就社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问题较多的道路限速、测速设定不合理以及交警执法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先后到辽源市、通化市、通化县和梅河口市进行调研,听取交管部门、一线执勤交警和交通参与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法规中对道路限速、测速的设定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规范交警执法作了补充规定,提高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审议《吉林省人参条例(草案)》时,通过进一步调研,对采伐迹地种参和人参初加工监督管理等问题,增加了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规定。在审议《长春市绿化条例》时,委员会成员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集体到长春市调研,把统一审议会议开到现场,创新了审议形式,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加强沟通协调。在统一审议阶段,法制委员会注重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注重保持与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增强沟通协调的实际效果下工夫,努力推动有分歧的意见达成一致,在法律框架内作出适合省情的规定。例如,在统一审议《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时,法制委员会认为,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有利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应当在法规中明确学前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具体比例,并为此向省财政厅和教育厅了解情况、沟通协调,经过深入调研,将这一意见落实到了最终出台的条例中,依法保障了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
三、加强自身建设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履职能力,为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一是注重加强学习,更新观念。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专题讲座,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水平。通过学习,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有了更加准确的把握,明确了地方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根本遵循,为做好统一审议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和理论保证。二是加强作风建设,改进工作方法。委员会科学分工负责,就法规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坚持重大问题向常委会分管领导请示。充分发扬民主,每件法规都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提高统一审议质量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自觉把立法工作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有机结合。注意听取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执行工作规则,依法按程序开展统一审议工作。不断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规则和程序,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确保统一审议工作有序进行。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的同志勤奋工作、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常委会分管领导十分重视委员会工作,坚持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工作和法规案提出了重要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法规案中重大的分歧意见亲自研究、协调,使许多重大问题迎刃而解。委员会领导率先垂范,带领有关工作人员加班加点,认真研究修改每一件法规草案,确保了统一审议的质量和效率。
2015年,法制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实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审议工作机制和程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完善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加强自身建设,抓好业务学习和调查研究,进一步提高委员会统一审议质量,履职尽责,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完成2015年度常委会立法任务,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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