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日实施。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7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介绍会,详细解读《条例》有关情况。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3月制定《条例》,并于2022年9月对《条例》作出重要修改。
备案审查制度更加完备、备案审查工作更加深入、备案审查能力更加提升。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全面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明显成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为适应新时期新任务新要求,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及时将党中央部署要求和上位法规定贯彻体现到《条例》中。“近年来,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积累了很多成熟经验做法,也有必要总结提炼为法规制度,为推动全省备案审查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制度支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韩金华说。
新修订《条例》采用章节式体例结构,包括总则、备案、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附则六章。《条例》明确,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原则;坚持有件必备,进一步强化制定机关职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方式、形式审查及备案登记等内容作出补充规定;坚持有备必审,明确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审查意见分歧处理等工作机制,细化重点审查内容,全面加强审查工作;坚持有错必纠,完善纠正和撤销的程序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作用,增强备案审查纠错刚性;加强保障和监督,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各级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和监督计划,完善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定,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增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实效,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整体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3年内历经2次修改,新修订《条例》体例结构更加健全,制度规范更加完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更加强化。”韩金华称,省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印发通知、实地督导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条例》在全省9个市州贯彻实施“全覆盖”“高质效”。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重点加强五个方面的工作——
积极拓展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在省委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同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工作协同联动,形成备案审查整体合力。
高效推进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打通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
继续推动备案审查平台和数据库升级完善。加强维护、管理和使用,持续为备案审查工作赋能增效。
积极组建备案审查研究中心。与吉林大学共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促进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相结合,提升备案审查能力水平。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联系指导。坚持全省“一盘棋”,针对市县备案审查力量和经验相对不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巡回指导,不断增强全省备案审查工作整体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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