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将赵春子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落实优惠政策,完善各项制度,促进我省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议案》(第9号)、尹军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议案》(第19号),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接到这两件议案后,内务司法委员会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省民政厅、省消防总队等相关部门的汇报,进行了研究和审议,并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现将办理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关于落实优惠政策,完善各项制度,促进我省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议案》的办理情况的报告
赵春子等代表提出的议案,是一项关系到促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民生问题。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从我省人口发展趋势、老龄化程度、养老服务需求以及养老机构建设等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省政府对此一直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在该议案提出前的今年年初,省政府已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确定了巩固和发展居家养老、推进城乡社区养老、加大养老机构建设力度、规范养老服务管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等,制定了优先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加大税费扶持和资金投入及补贴力度、加强老年人医疗卫生保障等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强化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保障措施。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结合议案的办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地贯彻落实省政府的《意见》。
一是加强调度部署,推动工作落实。今年4至5月,省民政厅组织召开全省社会养老工作调度会,推动各地制定和修订社会养老规划,将社会养老工作列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9月24日,召开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大会。总结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成立全省社会福利协会,明确协会承接的社会服务功能,协助政府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强化制度保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5年)》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各年度的建设任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基本原则、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标准和运行服务方式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吉林省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报条件、审核程序等具体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省民政厅下发《2012年全省重点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推进实施计划》,全省重点推进29个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省民政厅下发《吉林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的通知》,从2012年8月起,全省启动社会养老服务监测工作,对社会养老服务指标体系进行监测评估,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的质量和效能。
三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截止今年7月,我省实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截止今年9月,全省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城乡老年人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发放到位,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17.5万人。我省连续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十五”末期的月人均614元增加到今年初的1370元左右。我省还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由原来的70%和50%提高到80%和70%,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240元,使城镇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是加大扶持力度,提供资金支持。今年,我省争取国家发改委资助福利项目建设资金3000万元,资助社会养老服务示范中心老年养护楼等10个养老建设项目。争取国家福彩公益金补助1.288亿元,用于老年人福利机构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老人爱心护理工程等140多个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省级福彩公益金3350万元,重点支持市县级养老机构建设,支持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支持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试点建设。协调落实养老机构省级补贴资金,可达5500余万元。将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困难老人入住补贴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重要资金支持。
经过一年来的工作,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全面完成了1474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启动24个省级和50个市级建设试点,推进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就近就便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新建2个省级养老机构,新建和改建12个地级养老服务机构,改造一批具备收养条件和规模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提高对老人的收养能力,实现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70%和40%。完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保障问题。选定10个不同类型养老机构作为省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将养老护理员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其中,中高级护理员、初级护理员分别占服务人员总数的30%和70%。
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各项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统筹城乡的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更加美好生活。
二、对《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议案》的办理情况的报告
该议案提出时,正值省人大常委会对《吉林省消防条例》进行修订。经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沟通,建议在修订中合理采纳该议案提出的“在既有、改建、扩建、新建楼宇及高层住宅中必须配备救生缓降器等自救逃生器材;并由各级财政给与补贴或减免收费”的建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高层建筑中配置避难、逃生设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高层建筑火灾人员伤亡,非常必要。对于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也应作出相关规定。关于各级财政给予补贴或减免收费的建议,需要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协调、研究和论证,待成熟后再纳入地方性法规为宜。可在我省消防条例新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即:“新建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避难、逃生设施。既有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备缓降设施、防烟工具等救生器材。倡导既有高层住宅使用人配备逃生、自救器材。”2012年3月23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包含以上修订内容的《吉林省消防条例》获得通过。2012年6月1日,修订后的《吉林省消防条例》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