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幕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吉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第一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二条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全省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由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交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全省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送交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三十日前,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送交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并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或者意见。
第七条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由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八条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九条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草案。
第十一条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组织视察、检查和调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十二条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必要的时候,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征求代表对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意见。
第十四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省内各市、州、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和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联系。
第十五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做好各项视察、检查和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付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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