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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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0-06-21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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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委员会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一)审议省人大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教科文卫方面的法规草案和其它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法规、规章、决定、决议和命令,提出审议报告。 

    

  (三)拟定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以及其它议案,必要时作出说明。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了解和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立法规划和有关法规草案的拟定工作,依照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要求,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教科文卫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做好初审和各项准备工作。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办理情况,行政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时,委员会就教科文卫等方面进行讨论,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教科文卫方面法律实施情况和有关工作的汇报,提出建议。 

    

  (八)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和事项,组织视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九)承办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它工作机构下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十)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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