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重点负责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台务等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工作,联系省民委、省宗教局、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省台办、省旅游局、省侨联。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
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审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五、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起草或者参加起草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草案。起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性文件。
七、审议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法制定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付的法律草案、法律修正案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九、组织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问题的视察、检查和调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十、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外事出访计划,做好外国地方议会代表团来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团出访的有关工作。
十一、受理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
十三、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办公室工作职责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委员会的各项行政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做好委员会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
三、做好会议记录,编发《情况反映与交流》和《会议纪要》;协助委员会领导贯彻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负责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工作。
五、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和分办、催办工作;负责文稿起草、审核、印发、保密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六、负责联系省民委、省宗教局、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办、省台办、省旅游局。听取对口部门情况和意见,及时向委员会反馈。
七、负责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台务、旅游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包括:立法计划的制定、立法调研论证、法规草案起草、征求意见。
八、负责出访、来访任务的落实。
九、负责围绕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为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并起草相关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
十、加强同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台务、旅游方面的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督办相关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情况。
十一、负责有关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台务、旅游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十二、承办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交付的与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台务、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三、为委员会、常委会对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台务、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我省开展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台务、旅游方面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的服务保障工作。
十五、接待和处理与委员会联系部门工作职责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六、负责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要点的起草工作。
十七、承办委员会、委员会办公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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