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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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0-06-21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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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和常设工作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负责联系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政府妇儿工委、省老龄委办公室、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省残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单位。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报告。 

    

  (五)起草或参与起草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决议草案。 

    

  (六)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组织视察、检查和调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七)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反映情况。 

    

  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司委的联系,加强与本省各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的联系。 

    

  (九)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法律修正案草案等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上报。 

    

  (十)受理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诉和意见。 

    

  (十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 

    

  (十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付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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