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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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0-06-21 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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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委员会联系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省畜牧业管理局、省气象局、省供销社、省农科院,交叉联系省国土资源厅。 

    

  具体职责如下: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参与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全省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部分进行初步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全省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部分进行审查。 

    

  四、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由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五、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草案。 

    

  起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文件。 

    

  七、审议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本级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审议意见。 

    

  八、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规章,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九、根据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议题的建议。 

    

  十、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对代表视察和常务委员会开展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提出报告。 

    

  十一、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代表;征求代表对有关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坚持联系代表的制度,反映代表对国家机关的意见和要求。 

    

  十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三、受理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四、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 

    

  十五、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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