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范围内的有关议案;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或审议结果报告。
2.提出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计划,组织或参与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审议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案。
3.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联系的有关部门代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协助常委会开展视察、调研和专题询问。
4.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大会主席团、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报告。
5.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
7.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答复。
8.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办理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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