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之初七部法律的立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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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初七部法律的立法故事

发布时间:2024-07-11 1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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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回望改革开放40多年非凡历程,中国民主法治与改革开放进程始终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当历史车轮驶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序幕,年轻的共和国在奋进中发展、在变革中新生。
  春风吹拂,新的萌芽破土而出。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大会,制定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在一次代表大会会议上审议通过这么多的法律是前所未有的。
  从此,我国立法工作全面恢复,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中国告别了许多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进入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新时期。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十年动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这一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几乎陷于停滞,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也因此踌躇不前。
  伟大的转折,始于1978年,始于改革开放。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他还强调,“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当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五天后举行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图/新华社
  全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必须加强立法,使我国尽快走上法制轨道。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这是一项关乎国家命运的历史性决策,中国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伟大历史转折。沐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春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
  改革开放,拨乱反正,迅速恢复、重建民主法制,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历史使命和时代担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迅速调整状态,全力以赴肩负起立法重任。
  当时,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法制建设一片空白,举国上下人心思法。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快马加鞭制定和出台各方面急需的法律,为经济社会恢复重建、推动改革开放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
  为了加强立法工作、加快立法步伐,1979年1月,党中央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同年2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由80人组成,由彭真任主任,是一个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立法工作机构,规模之大、规格之高前所未有。
  从1979年3月法制委员会开展工作到6月底,在短短的三个多月时间内,全国人大就提出了七部法律草案。
  三个多月拿出七部法律草案
  彭真在组建法制委员会工作班子的同时,领导和主持了七部法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当时,需要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比较多,最后确定先集中力量抓七部。
  这七部法律中,有四部是关于国家机构的法律,包括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是1953年和1954年制定的,有一定基础,是修改完善的问题;刑法在1963年已起草出33稿,刑事诉讼法也在1963年形成草案初稿;需要创制起草的,是一部体现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就这样启动了。
  1979年6月,彭真同出席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北京团代表一起讨论七部法律草案。(选自《彭真》)
  快马加鞭的立法过程中,七部法律会面临很多的意见与争论。因此,在起草或修订七部法律过程中,立法者特别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在集思广益基础上对意见予以采纳吸收,充分反映人民的呼声。比如,彭真在领导和主持选举法的修改中,将差额选举制度在法律中确定下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是当年立法的见证人。他说:“由于实行差额选举,选谁,不选谁,由选民或代表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这些规定都是保障选民或代表的民主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
  亲身参与七部法律起草或修订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回忆说:“我是1979年3月8日到大会堂报到。过了一会儿,彭真来了,对我说:‘目前的重点是抓立法,首先要有法可依。立法任务非常重,虽然我岁数大了,但我也不偷懒,还需要有苦力……’”
  三个多月时间拿出七部法律草案,工作的紧张程度可想而知。彭真带领的法制委员会每天夜以继日地工作。那段时间,彭真经常在晚上与大家一起在人民大会堂开会研究稿子直到午夜,然后由工作人员陪伴,穿过天安门广场和东长安街,步行回家,借以在十几个小时的紧张忙碌之后,放松一下劳累的身心。
  回忆起那三个多月的日日夜夜,王汉斌至今感慨万千:“我们每天都从早上8点干到夜里12点以后。每天夜里12点后,我把修改出的稿子送到彭真同志家里。有时夜里12点彭真同志还来看我们。他对送去的稿子连夜进行修改,第二天清晨就把修改后的稿子退回来了。”
  1979年5月27日,由于过分劳累,彭真高烧不退,不得不住进医院诊治。即使住院期间,彭真也没有停止工作。5月29日下午,为了向中央政治局汇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草案,彭真临时打了退烧针后,立即赶到中南海参加中央政治局会议。6月7日,彭真出席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会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的说明。会后,又住进了医院。6月10日,彭真病愈出院,立即又投入了紧张工作。
  迈出新时期社会主义
  法制建设关键一步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召开的首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979年6月18日,大会开幕。6月26日,大会进入立法议程。这天下午,当从中国政治舞台上消失十几年的彭真健步走上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主席台的时候,台下三千多名代表报以热烈掌声。接着,他饱含激情地向大会作了关于七部法律草案的长篇说明。
  彭真在说明中指出,从1979年开始,全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上来,随着这个历史性转变,我国必须认真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实现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要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人约束和制裁。
  彭真的说明,赢得了全场一次又一次的掌声。说明结束后,代表们的掌声经久不息。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摄影/新华社记者 崔宝林
  7月1日,在充分讨论、审议的基础上,三千多名与会代表共同见证了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大会创纪录地一次表决通过了七部法律。
  这七部法律涵盖了保障公民权利、健全人大建设、恢复司法机关建设以及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等领域,对百废待兴的中国法制意义非凡。其中,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确立了我国国家政权基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重建了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则打开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法律之门。
  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结出的第一批法律硕果,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良好开端,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在沉寂20多年后又重新恢复并取得重大突破,迈出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具有奠基意义的关键一步。
  看到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邓小平非常高兴,他说:“全国人民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初,上百部法律密集出台,为重建社会秩序和推动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如今,这七部拉开新时期立法工作大幕的法律也经历多次修订——
  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选举法进行了七次重要修改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不断推进,地方组织法也通过六次修改,推进地方政权机关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1979年刑法是192条,1997年修订的刑法变成了452条,之后随着实践的发展又先后通过了十二个刑法修正案,法律条文越来越多、越来越具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即“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随着外商投资法的施行,“外资三法”退出历史舞台……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40多年来,从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摸着石头过河”,到确定市场经济改革目标后的逐渐充实、健全和完善,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我国立法工作紧跟改革开放节奏,一路为之保驾护航。
  沿着时光回溯,历史的光影记录着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铿锵足音,见证着改革开放与民主法治同频共振相伴而行的辉煌历程。改革开放大潮从历史深处奔涌而来,向民族复兴澎湃而去,日益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不断汇聚推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法治力量。
  这是历史的回声,也是时代的号角。我们期待,更多法治护航改革开放的立法故事在新时代接续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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