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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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08-26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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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韩金华、省人大民侨外委副主任委员高巍、省民委主任冯庆忠解读《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这部法规是我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多民族边疆省份实际制定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对以法治力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吉林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9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

  吉林是多民族聚居省份,做好民族工作责任重大。我省坚持开门立法,面向社会公众和省直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等170余家单位以及省人大代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同时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系统梳理总结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多年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兄弟省份成熟立法成果,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进一步丰富细化相关措施。

  《条例》共7章57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严格落实上位法精神和相关内容要求,立足我省实际,围绕“凝共识、促交融、共发展、强保障、明责任”规定具体措施,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条例》明确,新时代民族工作要以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中华民族历史观,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性,并对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坚决维护国家统一作了相应规定,对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对有关机关和部门、群团组织、企业事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不同主体的责任作出系统规定。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不断扩大社会参与覆盖面;确定每年九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凝聚起全社会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强大合力。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都在于实施。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从深化学习宣传、强化依法监督、严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审议关口、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着力,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省民委将把《条例》融入到正在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学习宣传工作中,扎实推动《条例》学习培训、集中宣讲、社会宣传全覆盖;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通过做好吉林地方史、边疆史、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研究阐释,开展“白山松水一家亲”主题系列活动,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系列举措,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通过培育打造“吉青筑梦石榴红”“白山松水各族交融”品牌、实施“吉地共居各族和融”行动等,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档升级,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通过支持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新时代兴边富民行动,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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