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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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6-09-01 1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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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白山松水滋养的吉林大地上,各族群众世代比邻而居、交融共生,携手守护边疆安稳,并肩耕耘振兴沃土。

 

  作为多民族聚居的边疆省份,吉林省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以及33个民族乡(镇)。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助力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年度重点立法项目。

 

俯身调研听民声 精准立法纾难题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立法工作,迅速启动专项立法工作机制,优化立法审议流程,组建立法工作专班,提前介入调研论证、《条例》起草、意见征集等关键环节,全力推进《条例》立法进程。

  “法源于世,本乎人心。”为让法规贴合省情实际、回应现实关切,省人大民侨外委、省民委、省司法厅相关同志组成调研组,先后赴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先进经验,为《条例》起草完善汲取实践经验。

  吉林省民族地域类型多样,既有边境自治地方,又有散杂居民族地区,城市与乡村、边疆与内地情况各不相同,想要通过《条例》统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跨区域协同治理、分类施策赋能有一定的难度。立法工作专班主动对接各市(州)人大、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多方沟通,探索构建全省统一标准、各地差异化落实的制度模式。

  2025年12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定位、制度设计、实践适配等方面提出审议意见,为草案修改完善指明方向。

  草案完成初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逐条梳理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结合前期调研收集的基层诉求,对草案文本进行深度打磨,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汇聚社会各界智慧。

  随后,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还深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等地,开展实地调研,走访学校、企业、社区,细致了解各族群众生产生活现状,广泛倾听基层干部、人大代表、各族群众的真实诉求,把基层所思所盼转化为《条例》修改完善的重要参考,让立法更接地气、更贴民心。

 

  调研组来到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萨日朗街道阿拉坦社区走访,在交错杂居的基层社区,各族群众有着朴素真切的愿望:“大家同住一个社区,希望能通过立法让各族人民更团结,生活越过越红火。”社区工作人员也坦言:“民族工作场景复杂多元,基层队伍建设有短板,矛盾调处、宣传教育、服务保障缺少细化法治依据,日常治理压力不小。”

  此次立法还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珲春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部门负责人、基层干部、各族群众代表围坐在一起,说实情、提想法。调研组把群众的所思所盼、基层治理的痛点难点一一记录,务实建议不断汇集。

  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表决通过。如何做好上下衔接,把吉林多年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兴边富民、互嵌社区建设、稳边固边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立法的关键。

  照搬上位法容易水土不服,法制委、法工委系统梳理国家法律政策、外省立法经验,汇总全省民族工作典型案例,并与省民委、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沟通,逐条研究条文适配性。《条例》严格对标国家法律要求,立足吉林多民族边疆省份实际,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规形式予以明确,不仅细化了上位法原则规定,还固化了本地成熟实践,充分体现吉林地方特色。

  整部《条例》的审议打磨过程,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省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民侨外委、法制委、法工委协同联动,从起草《条例》到对草案逐条审议、逐字推敲,把一条条接地气、暖民心的诉求转化为刚性制度条款。

 

法治固本聚同心 石榴花开启新篇

  历经调研、审议、多轮修改完善,《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7章57条,权责清晰、务实管用,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聚焦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立法初衷,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行稳致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进一步压实各方工作责任,明确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传承不是简单保留,而是要树立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推动各民族优秀文化互鉴共生。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方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吉林省红色资源优势,挖掘和展示其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打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阵地,丰富优质红色文化产品供给。同时,鼓励文博场馆、教育阵地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深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和东北边疆史研究价值,积极开展文艺创作,让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浸润大众生活。

 

  《条例》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立足吉林省各民族交错杂居的省情实际,把推进互嵌式社会结构与社区环境建设写入法条,着力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从城乡社区治理、跨区域就业就学等多个维度破题,为各族群众守望相助筑牢法治支撑。同时敞开社会参与渠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在文化惠民、心理疏导、慰问救助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促进各族群众交流合作和友爱互助,增进各民族之间的感情友谊,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民族团结的浓厚氛围。

  民族团结进步离不开共同繁荣发展,需与兴边富民、乡村全面振兴、边疆建设同频共振。《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动民族地区传统产业转型、优势产业壮大和新质生产力培育,支持打造民族特色文旅业态,推动文化资源、特色产业、边境建设深度融合。《条例》还规定,要加快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实现线上线下公共服务融合发展,扩大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在民族地区的覆盖范围。

  此次立法还注重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与生态保护有机融合。《条例》规定,要发挥民族地区生态资源优势,坚持生态保护与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清洁能源、生态旅游、边境贸易等产业,挖掘民族地区生态价值。《条例》还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集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一部良法铸同心,黑土常开石榴锦。《条例》的正式施行,将进一步汇聚全省各族群众的磅礴力量,在吉林大地上谱写出民族团结、边疆安定、共同发展的时代新篇。(文/张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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