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人大:立足实际 多措并举 切实保障民族地区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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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县人大:立足实际 多措并举 切实保障民族地区立法质量

发布时间:2021-06-19 2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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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将地方立法工作与民族区域自治结合起来,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起来,切实保障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把握处理好“三个关系”
  为立法质量提供原则性保障
  在总体定位上,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不从体系上求全,不从体例上求大,数量服从质量。为保证自治县丰富的旅游资源能够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得到合理利用,制定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该条例23条,2500余字,将全县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交付给县人民代表大会。
  在资源利用上,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在实际立法工作中,既要考虑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实现这种需要的可能性,坚决杜绝盲目立法,只对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为确属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又具备立法时机和条件的才可立法。
  在法规制定上,处理好突出民族特色与维护法制统一的关系。注重把握好“自治权”的站位,既坚持民族地区的“局部”利益,使民族立法符合当前改革发展的需要,又注意维护好国家的“整体”效能,务必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拓宽民意疏通渠道
  为立法质量提供基础性保障
  科学编制规划。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经筛选可以列入规划考虑的,就其必要性、可行性,组织人员进行走访调研和论证。为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不受客观因素影响,为县政府治理提供制度保障,以“生态+立法”,制定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二十三道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施行。
  发挥主导作用。建立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磋商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沟通信息,掌握动态;建立立法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对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规范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建立法规草案重大问题修改协商制度,对报送的法规草案审议后认为有关内容需要做出重大修改的,及时与司法局以及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坚持民主立法。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法规草案,多层面、多渠道征求意见,切实提高法规的科学性。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一审后,面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方式收集意见建议,为法规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深入调查研究和知情视察
  为立法质量提供前提保障
  坚持法规立项可行性调研。对拟列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开展可行性调研,经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立法论证后,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项目的可行性调查报告,为常委会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扭转了长期以来政府选题报项,人大履行程序的被动局面。
  坚持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坚持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其存在的问题,找准主要矛盾,为制定具体规范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制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二十三道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前期,县人大先后两次组织人大代表对水源地进行全方位视察。
  注重开展跟踪问效调研。为总结地方立法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准确把握现行地方性法规对长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作用和实施效果,在地方性法规实施后,深入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基层单位和广大市民中,通过多种形式,了解法规的实施情况,形成调查报告,为常委会修订相关法规,总结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依据。
  几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完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林业管理条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二十三道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同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两个单行条例现已在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力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自治县的贯彻实施,保障了全县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为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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