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关于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施行。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步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决定》的立法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贯彻落实举措作详细解读。
文本内容一致、实施时间一致、通过时间相近、宣传时间同步,作为东北三省一区开展的首部协同立法项目,《决定》广泛凝聚共识,历经20余次修改。《决定》的出台,将为东北地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同时也为东北三省一区协同立法工作积累了经验。
东北三省一区首部协同立法项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东北三省一区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工作框架协议》要求,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牵头,会同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旅游协同立法,共同研究形成《决定》。
《决定》全文共16条、2600余字,亮点突出、特色分明。
——发挥旅游资源特色优势,明确发展目标定位。梳理提炼东北三省一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特色、优势,进一步增强公众对东北的了解和认同,同时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明确协同发展的目标定位、协同方向和路径,细化落实举措,推动区域旅游资源互补共享,共同做大做强旅游产业,打造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东北区域旅游品牌。
——注重统筹协调和机制建设,提升协同发展合力。针对东北地区旅游业发展存在跨区域合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决定》围绕建立协同发展机制、落实协同发展举措、夯实协同发展基础、推动贯彻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制定相关制度,形成协同发展合力,提升区域旅游整体竞争力。
——立足三省一区实际,找准最大公约数。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立足推动解决制约东北区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共性问题,聚焦需要协同推进的重点领域,既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又把各省区形成共识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规范并落地落实。
“旅游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和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韩金华表示,东北三省一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协同立法推动和促进旅游业协同发展,充分体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的工作要求。
多措并举推动《决定》落实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我们将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多方施策、多措并举推动《决定》贯彻落实。”发布会上,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蒋延辉说。
下一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将持续加强与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动,共同开展《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决定》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旅游法治建设,按照《决定》中关于创造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有利法治环境的规定,及时组织开展修订《吉林省旅游条例》立法调研,加强与其他省区的沟通与会商,推动制度机制、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相协调,共建有利于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的法治环境。
“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合作传统深厚,合作基础扎实、空间广阔,已初步形成区域互动、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良好格局。”省文旅厅副厅长金振林表示,省文旅厅将通过“充分发挥东北冰雪资源优势,打造东北亚冰雪旅游核心圈”“整合优质文旅资源,集中营销推广促进区域联动发展”“加强信用机制和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协同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等多种举措,推动《决定》全面落实。
下一步,省文旅厅将不断加大区域线路产品协同开发力度,优化整合东北三省一区优质文旅资源,研发打造更多连点成线、联线成面的区域旅游线路,如联合开发环长白山旅游产品,中蒙、中俄、中朝自驾游产品,环日本海邮轮旅游产品等;建立宣传一体化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共塑市场、整合资源、优化品牌、同步宣传”的文旅产业合作机制,实现“强化交流、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战略目标,共同开发东北旅游市场,不断提升东北三省一区区域旅游品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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