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立法听证会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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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立法听证会回顾

发布时间:2019-07-22 16:36:00

作者:法工委 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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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2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这是我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作为我省法治进程中这一重要立法事件的亲历者,如今回想起十年前那一刻仍历历在目。

  立法听证作为一种立法的民主形式,可以有效地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增强立法的民主性,是坚持民主立法的重要举措。特别是立法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及部分地方人大先后就一些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法律、法规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取得了较好效果。我省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是比较早的,在2004年就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但由于没有选定合适的法规题目,一直没有操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听证工作高度重视,将立法听证列入2009年的常委会工作要点,作为当年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也是常委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措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常委会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提出搞好立法听证的指示要求。2009年初,通过对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逐件进行筛选、研究,提出了立法听证建议项目,经主任会议同意,确定了对《吉林省促进就业条例(草案)》开展立法听证。

  就业问题是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热点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促进就业条例一审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也比较多。为了开好这次立法听证会,2009年5月初,负责承办听证会的法制委、法工委有关人员前往北京、天津、黑龙江等立法听证开展得比较早、比较成功的省(市)进行学习考察,学习经验,了解情况。为了做好立法听证的准备工作,根据一审的意见,先后召开6个专题座谈会,进行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对法规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并于5月11日在吉林日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和外出学习考察的情况,拟定了立法听证会的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着手实施。

  在立法听证会的筹备阶段,法制委、法工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了听证会准备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案,成立了材料组、会务组、新闻组等三个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常委会领导先后两次召开机关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协调会议,研究安排立法听证会工作。经过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研究,确定了五个方面的听证内容,即:政府及用人单位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和职责;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就业的措施;转变就业观念、坚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就业者合法权益等。

  6月10日,在吉林日报、吉林电视台、吉林政府网、吉林人大网等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了公告,公开征集立法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之后,从近百名报名者中遴选了14名听证陈述人,实际参加会议13人,20名听证旁听人。陈述人中有农民工、大学生、就业指导教师、企业负责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街道和社区就业工作人员、就业服务部门的人员和专家、学者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部分委员等12人为听证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的20位负责同志应邀参加了会议。

  听证会由时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遇文书主持,时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胡振国同志作了关于《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听证事项的说明。陈述人从不同的角度,围绕政府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零就业家庭等群体就业的措施,如何在转变择业观念、加强政策支持、资金扶持、软环境建设等方面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如何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发挥职业中介对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补充功能,关于消除就业歧视、坚持公平就业,保障就业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听证会历时两个半小时,全程对媒体开放,整个听证过程发言踊跃、气氛热烈、程序有序,取得了比预想要好的效果。

  这次立法听证会是我省人大常委会改进立法工作,促进地方立法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有益探索和尝试,自公告以来,引起了全省社会的普遍关注,广大群众反响热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社会影响比较大。吉林日报、吉林电视台、吉林人民广播电台、新文化报、中国吉林网等省内多家主要新闻媒体发表了相关报道三十余条。听证会集中了民智、体现了民意,同时也扩大了对法规的宣传。听证陈述人对我省制定就业促进条例及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条例提出了5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在修改法规时不同程度地采纳了13条意见和建议,作为审议修改此项法规的重要依据。

  通过这次立法听证会,使我们感到,与座谈会、论证会等其他听取意见的形式相比,听证会具有民主化程度比较高、透明度高、程序性强、信息充分公开、能够公正、客观、全面地反映问题等特点,有利于直接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从而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实践证明,立法听证对于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 责任编辑: 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