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意见》要求,实行立法专班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社会影响面广、涉及部门较多的重要法规项目,实行立法专班制度。
实行立法专班制度的法规项目,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提出。
第三条 实行立法专班制度,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依托作用,广泛吸收各方参与,整合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法规起草、审议阶段各项工作,确保法规高质量、高效率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 立法专班应当在法规起草阶段成立。根据需要,也可以在法规审议阶段成立。
立法专班一般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牵头成立。参加部门可以为法规起草部门、省司法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等,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与。
第五条 立法专班牵头部门会同参加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拟定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工作安排等事项,并做好沟通协调、信息通报、资料共享等工作。
第六条 立法专班组长一般由牵头部门、法规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参加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参加部门处室工作人员。
第七条 立法专班承担以下职责:
(一)确定立法的基本方向和主要框架;
(二)开展法规起草、调研、征求意见、论证和研究修改等工作;
(三)研究解决起草、审议阶段遇到的重大问题、焦点问题和争议问题。
第八条 立法专班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汇报会、协调会、座谈会、论证会、立法调研等工作方式。
第九条 必要时,经牵头部门提出,可以成立立法专班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牵头部门、法规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法规起草部门、省司法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统筹推进、协调解决立法起草、审议阶段的重大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十条 法规通过后,立法专班参加部门可以共同推进立法宣传、法规配套文件制定、法规实施效果评估等法规贯彻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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