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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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7-05-09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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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我省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重点审查。结合《吉林省审计厅关于2015年部分市县农村危房改造审计结果的报告》,深入到松原市、德惠市、扶余市和伊通县,听取了当地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情况介绍,并实地走访了扶余市三井子镇永久村,听取了该村部分危房改造户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农村危房改造是中央启动的保障贫困农户居住安全的一项民生工程。2009年,我省成为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省份,配合省泥草房改造工作开展,17个边境及国家级贫困县纳入试点范围,每户补助6000元。2012年,我省泥草房改造工作全面结束,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试点范围扩大到省内所有农村,补助对象重点是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1:1.1:0.5的比例共同负担,中央、省级平均补助标准分别是每户7500元、8250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履行“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核”的程序,每年改造危房的数量由市县向省、省向中央申报;中央下达指标后,再由省级向下逐级分配下达。危房原则上由农户自建,经当地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发给农户。

  截止2016年,我省共改造农村危房43.23万户,中央和省级共下达补助资金69.96亿元。“十三五”期间,我省计划改造农村危房28.67万户,到2020年,基本完成我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我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改善了农村民生。解决了近11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住有所居”问题。农村危房逐步消减,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二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整合资源,推动村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改善了村庄人居环境,提升了农村面貌形象,促进乡风文明和民主管理,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拉动了内需。根据省住建厅测算,我省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费用约6万元,国家和省级平均每户补助1.57万元,带动了市县和农户资金每户约5万元。对钢材、水泥、建筑劳务等市场产生巨大需求,促进装饰装修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提供城乡就业岗位,成为拉动内需的有利引擎。四是推动了和谐社会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解决了经济最困难、房屋最危险农户的住房安全问题,成为基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平台,也是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抓手,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难度大。按政策要求,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由中央、省、市(县)按照1:1.1:0.5比例落实补助资金,特别困难的县不得低于1:0.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事实上,由于市县财力普遍薄弱,绝大多数市县配套资金难以落实。据初步统计,2016年全省市县落实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8689万元,仅占当年中央补助资金的16%。

  (二)危房改造限定面积过小。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规定,农户改造面积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由于农村住房不同于城镇住房,不仅要满足农民饮食起居,还要兼顾粮饲储藏、煤炭木料放置等功能。个别家庭祖孙三代同堂,人口多。农户普遍反映,国家限定的农村危房改造面积太小,难以满足居住需求,进而影响农户参与危房改造的积极性。

  (三)农户自筹资金压力大。目前,我省农村建房造价大约在每平方米800-1200元。若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建一栋60平方米的住房费用约6万元。按照现行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平均每户补助1.57万元,仅占总费用的26%,市县补助极少甚至没有补助。农户改造危房需自筹资金4万多元。由于具备危房改造资格的农户本身属于特殊困难群体,难以筹措足够的建房资金,有的只能放弃改造指标。

  (四)危房改造计划指标下达较晚。近几年,我省下达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指标的时间均在7、8月份。据了解,农村建房的最佳时期是每年的3月至5月份,农户更偏向在农忙之前进行备料建房。由于任务指标下达时间较晚,导致部分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延后,影响危房改造竣工验收以及补助资金的及时拨付。还有一部分农户担心住房质量问题,放弃了改造住房的意愿,使得部分市县出现了完不成年初计划任务的情况。

  (五)危房改造审批管理不够严格。一是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审计发现有22个市县由于经办单位和人员把关不严等原因,违规审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690户,涉及补助资金723万元。二是超越权限组织农村危房鉴定。有的县区自行成立鉴定机构进行危房鉴定,未按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村危房鉴定机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出具房屋鉴定报告。有的市县由危改办对危房进行鉴定,未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鉴定报告。三是贫困家庭认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中贫困家庭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材[2013]13号)规定,其他贫困家庭(一般贫困户)应由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在省扶贫办建档并核发吉林省贫困家庭证明后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有的市县未执行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认定其他贫困家庭(一般贫困户)。四是有的市县还存在农户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待遇、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信息系统记录不准确、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六)补助资金存在闲置、滞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各市县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助标准和金额范围内,可结合当地农村危房结构比例、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制定当地差异化补助政策。由于国家、省级补助资金为每户1.57万元(不区分D级,C级),有的市县因为C级改造房屋数量较多,形成补助资金大量闲置。有的市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于遗留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导致补助资金连续多年无法下拨。

  (七)市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少、经费紧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特点是点多、面广、分散,越是贫困、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危房数量也就越多。从摸底普查、房屋鉴定、档案建立、现场指导、检查验收,到政策宣传及人员培训等均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目前多数市县只有1-2名工作人员,多数乡镇只有1名乡建助理,有的还是兼职人员。人员变化较快,对政策熟悉程度不够。虽然要求市县政府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多数市县没有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三、意见和建议

  (一)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一是针对“市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难度大”的问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明电[2016]65号)中明确“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适当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该文件及时传达到位,予以落实。二是每年对市县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情况进行清理,市县闲置的补助资金由省里收回,纳入以后年度统筹使用。三是积极向国家反映我省农村危房改造的实际问题,争取国家在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提高补助标准,放宽危房改造面积的限制条件。

  (二)强化制度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及其住建、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各负其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的落实。各村委会要遵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的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审计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严重问题,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溯申报、审批等环节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三是对个别市县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要立即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查清问题成因,制定整改措施,妥善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把民生工作落到实处。

  (三)着力方式创新,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一是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宣传引导。注重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政策,强化农民对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农民参与危房改造的积极性。二是要研究改造方式创新。要抓紧对全省农村危房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区分不同类型,研究区别化的危房改造方式。将无能力改造危房的农户统一管理起来,采取村委会统建房屋、购买闲置房租用给农户等多种新模式,用好、用活危房改造政策。三是要着力研究涉农资金整合。将农村危房改造与脱贫攻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农村改厕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集中财力资源办大事,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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