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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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4-06-11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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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共有22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立足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认真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和整改问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加强跟踪监督,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金融管理和治理工作提出了建议,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大家强调,要锚定建设金融强国目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切实推动国有金融持续做优做强和高质量发展。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发挥国有金融在落实国家宏观政策中的作用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更充分地发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落实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协调方面的职能作用。有的出席人员认为,推进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还需要进一步下功夫研究破题,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对科技创新的价值评估、风险预判能力较弱,科技人员对市场需求、技术实际应用的掌控能力也有不足,导致金融与科技融合存在困难。建议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将发展科技金融作为重点任务,花大力气突破难点堵点,形成具有我国独特优势的高新技术天使投融资体系、风险投融资体系和产业投融资体系,更好支撑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对于非国有金融机构难以或不愿承担的金融扶持任务,国有金融企业也较为审慎,其服务大局的主导、引领作用需进一步加强。建议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支持,提高风险量化管理水平,建立科学明晰的风险偏好管理体系;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引导、带动和保障作用。有的出席人员认为,金融行业政商不分,金融机构角色紊乱、功能错位等问题较为突出。应坚持从政策性金融服务国家政策的定位出发,明确政策性信贷、保险业务由政策性金融机构专责经办。 

  二、进一步强化国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国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还有待提高,不少资金还在金融领域内部沉淀空转,未直达实体。应建立更加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考核指标既要看规模和盈利水平,也要看资金流向的有效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加强对资金空转行为的监测和查处。有的出席人员认为,金融在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中小企业方面应有更加具体的措施,可以研究明确国有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要求。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差异化发展存在着不少的堵点,建议深入调研,拿出具体措施促进国有中小金融机构在各自领域内实现差异化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多元化专业服务。 

  三、坚持不懈强化国有金融管理和风险防范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强化国有金融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升国有金融机构风险预判和管控能力。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就发挥国有金融企业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方面作用问题研究出台政策,推动加大化债力度;同时根据化债需要,完善国有金融企业考核办法,科学评价出资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全社会高度关注房地产企业债务带来的金融风险问题,报告应对涉及到国有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情况有所反映,回应社会关切。有的出席人员认为,最近出台的新“国九条”对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分类作出部署,建议加强相应的风险防范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美国持续实施量化宽松政策,近年来连续加息,国债规模不断扩大。应高度重视其对我国金融发展乃至经济运行带来的风险。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对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培训和指导,做好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工作。 

  四、完善国有金融管理体制机制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管理体制机制,理顺出资人管理与金融业监管的关系,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职责定位、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等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明确管理逻辑、理顺管理架构。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机构建设有待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股东派出董事发挥的作用有限,各省级地方的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在履行大股东职责方面不够明确。应加快做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机构,赋予其在人、财、物管理上一定的独立性。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我国财政预算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安排规模较大,现在又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应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关口前移,做好超长期国债的使用规划和计划,在初始投资阶段就明确国有资本出资责任、受托机构,让受托机构参与投资管理。 

  五、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和问责工作机制 

  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稳步推进、久久为功。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在今后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审计查出屡审屡犯问题的梳理分析,完善行政监管、资产管理、财会监督等各方面的制度措施,确保起到举一反三、改进工作,提升资产管理效益的作用。对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工作情况,应强化动态跟踪分析,准确研判措施效用。 

  六、加快提升国有金融治理水平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还较为粗疏,应加快推进国有资产法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持续提升国有金融治理水平。有的出席人员认为,立法应着眼提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化水平,完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机制、责任目标考核奖惩机制等;推进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积极探索拓展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绿色金融等领域公益司法保护。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在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的金融机构中,不少是资本市场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股份制企业,应当根据权由法授、权责法定的原则,对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管理职责、派出国有股权董事履职等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明确权责、健全治理。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金融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适时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健全全口径全覆盖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强化对数据资产等新类型、新业态国有资产管理的研究,将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内容。 

  • 责任编辑: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_杨笑宁